本文目录
- 视同销售包括哪几种情形?
- 自产外购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
-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口诀?
- 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
- 8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法是什么?
- 为什么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都有什么?
- 视同销售包括哪几种情形?
视同销售包括哪几种情形?
自产外购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
1、委托代销中的委托方——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代销
代销中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或则全部或部分代销款两者较早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如果两者均未收到,则在发出货物的180天的当天,需要确认纳税义务。但是,如果先向受托方开具了发票,则纳税义务额确认时间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2、委托代销中的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销售受托货物,售出时就需要确认纳税义务,以实际销售额对外开具发票,确认项项税额,从委托方取得的进项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受托方收取的和销售数量、销售额无关的代销手续费,按照“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率为6%)计算销项税额。
3、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异地,不在同一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比如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济南,总公司将一批货物(市价为100万)移送到济南分公司用于销售,总公司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给分公司开具发票。
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固定资产的无偿划拨,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母公司将固定资产划拨给子公司,母公司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因为母子公司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比如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要计入业务招待费,同时也需要确认相应的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口诀?
【法条】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但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口诀】
代销货物有移异,(1代:受托代销;2销:委托销售;3移异:异地移送)
自委产品非税集(自委产品:自产、委托;4非税:非应税项目;5集:集体福利、个人)
自委购去投分送(自委购:自产、委托、外购;投分送:6投资、7分配、8赠送)
以上八项是视同。
外购货物去向清:
六七八项算销项,(6投资、7分配、8赠送)
四五项目不能抵,(4非税:非应税项目;5集:集体福利、个人)
如抵就要转出去。
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
视同销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内容,将自产产品用作职工福利,将自产产品和外购产品用于股利发放,将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等建造,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等其他用途,都称之为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8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法是什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企业会计准则》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下述五个条件时方可予以确认: 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针对会计和税法对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不同,现通过案例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谈谈个人看法。 【例1】某上市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从2009年开始全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为简化核算,这里假设该工程项目不属于抵扣范围),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20万元,计税价格为30万元,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4种情况,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时,按生产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51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例2】某上市公司以原材料对外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计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格为130万元。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5种情况,按原材料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21000 贷: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0 【例3】某上市公司,年终为奖励10名先进工作者,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2000元的洗衣机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职工。该型号冰箱的计税价格为每台3000元。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7第种情况,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35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51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例4】企业将生产的一批产品无偿捐赠给福利机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50000元,市场售价为2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8种情况,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84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为什么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定义: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⑵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⑷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⑺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⑻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不算做视同销售
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⑴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都有什么?
视同销售货物是要征收增值税的,那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这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
一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基被侵蚀,税款流失;
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形成重复征税。
视同销售包括哪几种情形?
一、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情形:《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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